高空墜物砸死/傷人,因為很難找到真正的肇事者,這也就讓大家誤以為高空墜物就是連坐處理,下面嵐禾設計為大家介紹,高空墜物砸死/傷人,連坐是否合理:
問
高空墜物砸死/傷人,連坐是否合理?
答
連坐不是必須,連坐的前提是:“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”。
分析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八十七條,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,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。
可能加害
高空墜物案件不是必須“連做”,而是“連做”有一條至關重要的規(guī)定:“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”可能加害就證明了,法律對高空墜物侵權案,是采用了“反向舉證”的做法,這種做法也能夠充分的證明事實,并公平審理。
連坐不是必須
因為很多人不懂法律,在案件審理過程中,相關職能機構也并沒有履行其應有的教育、告知義務,從而導致人們認為高空墜物案件必須“連做”,殊不知“連做”的前面,還有一條至關重要的規(guī)定:“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”。
溫馨提示
在文章的最后為大家總結,法律條文上的每一個字都不能小看,因為每一句話都有其特定的含義,所以大家以后一定不要以偏概全,而要綜合去看,不要曲解其中的含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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